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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4/15 14:20:42
企业有哪些费用是税前扣除的情况?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相关内容:
问题1:公司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劳务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支付给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支出,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的董事、监事的劳务报酬,应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问题2:企业为职工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工福利费中列支。
为研发人员租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中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题3:企业2017年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是2017年没有支付(发放),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发放),是否准予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可以。
如果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没有支付,不能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参考《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
问题4: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等有效凭证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5: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能存在分摊问题,如煤、水、电费的分摊,如何税前扣除?
属于共同负担的没有独立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成经营有关的费用,如:煤、水、电费及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等,能够取得发票的,凭相关合同协议和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的,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分摊金额证明及划款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该条参考当地口径)。
以上就是武汉恒企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企业常见费用是否是税前扣除的情况,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恒企会计培训机构:http://3778.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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