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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8/21 11:36:51

  长期股权投资是为常见的企业投资方式,但也是相当复杂的一个业务。许多纳税人因为不清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导致相关信息填报存在问题,从而引发一些风险。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涉及到取得、持有期间、转增资本、处置等多个环节,供参考。

  一、取得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上的初始成本和税法规定的计税成本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方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不同的情况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并不一样,有可能是以被合并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价值的份额来确定,有可能是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来确定。而税法的一般性规定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政策,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即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税法上的特殊规定主要来自重组的政策,按照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来划分,其初始成本分别以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来确定。

  不过,企业在取得投资的环节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之所以强调其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是因为在资产转让或处置环节会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不同引起转让或处置所得的差异。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有个专门针对初始投资调整的项目是第五行的“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这一行反映的是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金额。举个例子,P公司出资1000万购买了S公司30%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S公司当时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发生投资行为时P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18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营业外收入

  800万

  800万的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认可这部分收入,认为这其实是没实现的“虚增”的会计利润,要进行纳税调减。因此,这笔投资的会计成本是1800万,计税成本则是1000万,这个成本差异在转让或处置股权的时候又会产生相应的所得差异。而我们看到附表这一行只有纳税调减,却没有纳税调增,是因为权益法核算下只有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才要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按实际发生的初始成本入账,会计上不计损益,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二、持有期间收益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是什么是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呢,这里就要注意其会计和税务定义的不同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同时在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其免税的范围,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成本法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时间,是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这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进行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分红不需要进行应纳税调整。了解更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资讯信息关注武汉恒企会计培训机构http://3778.peixun360.com/ 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 微信kuaiji99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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