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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7/6/28 16:29:43
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请问聘用工资是否需要与退休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请看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分享: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5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如果您退休后被企业聘用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再任职取得收入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按照统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更多退休金资讯信息尽在武汉恒企会计培训机构http://3778.peixun360.com/ 0元试听预约:400-6305-360 在线QQ:102995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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